关于排污单位执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2020-11-16    1009浏览

关于排污单位执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6]329号)

河北省环保局:

你局《关于排污单位执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冀环科函[2006]13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对城市污水处理厂设计能力小于城镇污水实际排放量的地区,应采取措施,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在设计能力达到城镇污水实际排放量之前,可根据污水物最终排放去向,要求所有排污单位执行相应的行业型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有关规定。
二、对城市污水处理厂设计能力达到城镇污水实际排放量、但出水水质不能达标或未通过验收的地区,应要求污水处理厂限期治理,达到出水水质标准要求。
三、对城市污水处理厂设计能力达到城镇污水实际排放量,且出水稳定达标并通过验收的地区,应执行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指标要求。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