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涂有金属层塑料制品废物进口意见的复函

2020-11-16    795浏览

关于涂有金属层塑料制品废物进口意见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司函  环控函[2007]18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

你司《关于征求进口整批覆盖金属层废塑料检验工作意见的函》(质检检函[2007]2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对部分利用单位现场调查的情况和专家意见,我司认为,涂有金属层的塑料制品废物种类繁杂,其含有的其他成分及其加工利用的工艺过程均无法笼统概括,潜在环境风险较大。例如,废光盘是一种涂有电镀金属层的塑料制品废物,需经过破碎-碱煮-清洗工艺或者人工打磨-清洗工艺等特殊加工后,才能分离出可再利用的塑料(聚碳酸酯),此过程产生表面活性剂、氟化物和含钠、铅的碱性废水以及粉尘等污染,需要专门的污染治理设施,无害化利用的环保要求较高。因此,涂有金属层的塑料制品废物在管理上应同单一成分的废塑料有所区分。
鉴于以上情况,经商有关部门,我局将在进口废物管理目录正式调整公布之前,对废光盘等涂有金属层的塑料制品废物采取过渡性的严格管理措施,即对进口涂有金属层的塑料制品废物的加工利用单位实行定点、限量的限制性管理:
一、进口涂有金属层的塑料制品废物的加工利用单位须向当地环保部门如实申报拟进口废物的名称、加工利用的工艺设备和能力、污染防治设施与条件等必要情况。
二、经环保部门对此类进口废物的加工利用单位情况逐一调查核实后,我局将对其中确实具备无害化利用涂有金属层塑料制品废物的能力的单位签发注明废物具体名称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例如,进口废光盘许可证的商品名称项将在海关通用商品名称后以括号注明“废光盘”字样,即“其他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废光盘)”,商品编码仍为3915909000。
三、为确保由具备无害化利用能力的单位进口涂有金属层的塑料制品废物,请你局各检验检疫机构对涂有金属层的塑料制品废物实施检验时,查验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商品名称项下在海关通用商品名称后是否以括号注明塑料制品废物的具体名称,对未注明具体名称的许可证,不予受理整批涂有金属层的塑料制品废物的报检。
四、我局将要求地方环保部门对进口此类废物的加工利用单位开展定期监测,督促建立健全经营台账管理制度,实行严格的后期监管,防止进口废物无序流散造成环境污染。
 

二○○七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