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场周围区域噪声环境标准有关条目解释的复函

2020-11-16    765浏览

关于机场周围区域噪声环境标准有关条目解释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4]463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有关条目解释的请示》(京环保固字[2004]53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应按照当地政府对该二类区域内城市规划的要求确定可否新建住宅、学校等建筑。如允许新建住宅、学校等建筑,除满足LWECPN小于75 dB的声环境质量要求外,还需使室内声环境质量达到《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5.3的要求,室内环境噪声昼间≤50 dB(A),夜间≤40 dB(A)。
二、现有住宅、学校、幼儿园教室及医院病房等建筑达不到生活功能声环境质量要求的,应采取相应隔声措施达到要求。
三、飞机噪声大于75 dB(WECPNL)的机场周围区域,不得规划新建住宅、学校及幼儿园、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物。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