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物质发电项目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2020-11-16    844浏览

关于生物质发电项目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函  环函[2011]345号)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要求明确生物质发电项目废气排放标准的请示》(浙环[2011]5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单台出力65t/h以上的生物质发电锅炉按其燃料种类和燃烧方式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中对应的排放限值。若采用直接燃烧方式的,执行燃煤锅炉的排放限值;若采用气化发电方式的,执行其他气体燃料锅炉或燃气轮机组的排放限值。
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适用于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的生物质发电锅炉的排放管理。目前,我部正在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订,新标准发布实施后,应按新标准的规定执行。地方省级政府可根据法律规定制定严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的地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