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烟厂原烟储存仓库磷化氢无组织排放适用标准的复函

2020-11-16    845浏览

关于烟厂原烟储存仓库磷化氢无组织排放适用标准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7]219号)

湖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磷化氢适用标准的请示》(湘环报[2007]3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烟厂原烟储存仓库磷化氢气体无组织排放可参照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的臭气浓度厂界标准值。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