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与饮用水源保护区相遇问题有关意见的复函

2020-11-16    1004浏览

关于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与饮用水源保护区相遇问题有关意见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环办函〔2009531

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

 你司2009515日传来的要求对《关于请协调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与林地、饮用水源保护区相遇问题的请示》(中油法〔2009206号)研究并提出意见的便函收悉。经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石油天然气管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不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根据该款规定,凡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一律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因此,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石油天然气管道,与该法律规定不符。
另外,为了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法,原环保总局已于200719日发布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明确了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
二、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应规划环评先行
对该请示中反映的管道避绕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存在重大不可行性”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规划环评的规定,应由有关规划编制部门组织对“国家油气管网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让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尽早介入规划选线工作,避免选线后发现有关线路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而再调整的被动局面。
  特此函复。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